索引號
011056632/2022-53544
主題分類
水利
發布日期
2022-09-30
發文字號
隨政發〔2022〕14號
效力狀態
有效
編輯
楊文明
審核
楊文明
發布機構
隨州市政府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隨州市小型水庫管理細則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隨州市小型水庫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小型水庫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5月8日

隨州市小型水庫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確保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發揮小型水庫工程效益,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小型水庫遵循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責任明確、專人管理、安全至上、壩區整潔、水質達標”的目標進行管理。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重于修、修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公共安全的義務。所有小型水庫都必須服從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責任和機制

第四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小型水庫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小型水庫安全監管工作,落實公益性小型水庫管理經費,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實施安全監督,組織安全檢查。

第六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屬農村集體和鄉鎮水利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庫,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主管部門職責,并按要求指派行政領導擔任水庫安全行政責任人。

管理權屬在鄉鎮以上的小型水庫,其管理主體的主管部門為水庫的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按要求指派水庫安全行政責任人。

其他小型水庫(含企業管理小型水庫),由水庫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并按要求指派行政領導擔任水庫安全行政責任人。

第七條 小型水庫必須明確管理主體,管理主體對水庫的安全運行管理負直接責任。

對于沒有專門管理機構而由村(組)管理的小型水庫,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合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一)鄉鎮水利管理機構直接管理模式。小(1)型水庫、重點小(2)型水庫以及跨村組的小型水庫,可劃歸鄉鎮水利管理機構直接管理。

(二)流域統一管理模式。對于有嚴格調度要求的流域,如果流域內有大、中型水庫,可將該流域的全部或部分小型水庫劃歸大、中型水庫專管機構統一管理;也可以另行組建管理機構。

(三)灌區統一管理模式。對于中小型灌區,可組建管理機構,將灌區內的所有小型水庫劃歸灌區統一管理;對于大型灌區某些灌溉區域,如果成立了灌區用水戶協會,可將其管轄范圍內參與調蓄的小型水庫,劃歸協會管理。

(四)企業管理模式。對于企業自主建設,或者企業長期租賃、收購的小型水庫,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可明確由企業管理。

(五)其他有益于小型水庫管理的模式。

村管小型水庫未改變管理模式之前,村級組織應履行管理主體責任。

第八條 沒有專管機構的小型水庫都必須確定專人管理,管理主體應建章立制,明確專管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并簽訂協議。

(一)對于已經實現鄉鎮、流域、協會和企業管理的小型水庫,必須對管理的每座水庫指定水庫專管人員。

(二)對于村組管理的其他小型水庫,可明確一名就近居住的村干部為水庫專管人員,也可聘用或指定責任心強的專管人員。

第九條 屬鄉鎮管轄的小型水庫,經管理主體確定的專管人員及其調整變動情況應及時告知鄉鎮水利管理機構。小型水庫專管人員對管理主體負責,業務上接受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指導和管理。

小型水庫專管人員應熟悉水庫管理業務知識??h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每年更換的水庫專管人員組織水庫管理知識培訓,促進其履職盡責。

第十條 逐步推進小型水庫專業化管護。對于無能力組織有效管護的小型水庫,小型水庫的管理主體或主管部門可將其管理范圍內的小型水庫采取打包的方式,委托附近有能力的大、中型水庫或其他水利行業單位、專業隊伍對水庫進行“物業化”管護。

小型水庫“物業化”管護,不能取代管理主體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管理主體或主管部門應與“物業化”管理隊伍簽訂合同,明確管理事項及責任。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應明確安全管理行政責任人,同時還要按照上級要求落實主管部門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巡查責任人。

小型水庫須按照要求落實防汛抗旱指揮長責任。防汛抗旱指揮長一般由水庫安全行政責任人擔任。

各水庫每年明確的各類責任人應報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要求進行公示。

第三章 水庫建設和水庫注冊

第十二條 新建小型水庫必須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履行報批手續。政府投資新建的小型水庫,按照《政府投資條例》相關規定,由有權限的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已列入有關規劃的項目可不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社會自主投資新建的小型水庫,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有權限的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建設單位同時應取得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規劃同意書、洪水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審批手續。

其中:規劃同意書許可應按照《湖北省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細則》的要求,須報請具備許可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同意;發改部門核準新建的小型水庫,報有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初步設計報告。

第十三條 對于未批先建的小型水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罰款。

在補辦相關手續之前,須委托專業機構對已經建成的工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或通過整改后鑒定為安全的,方可補辦手續。

第十四條 新建小型水庫在下閘蓄水試運行之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鑒定經驗和能力的單位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新建小型水庫竣工驗收后應當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小型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工作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實施擴建、改建、除險加固、大壩加高、溢洪道擴整、剖壩新增輸水或其他設施,如水庫校核洪水位提高新增占地的,須參照新建水庫程序執行。

已注冊登記的大壩完成擴建、改建的;或經批準升、降級的;或大壩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應在此后3個月內,向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小型水庫在運行工況、特征值、使用功能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訂調度規程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并報批。

第十七條 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水庫管理主體及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小型水庫降等、報廢應由申請人委托設計單位出具報告(含降等或報廢的工程措施設計、影響分析及水源補救措施設計等),并組織清產核資。

小(1)型水庫降等由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2)型水庫降等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的水庫降等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型水庫報廢由具備新建同類水庫審批權限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小型水庫的庫容經復核或者經過工程措施庫容減少后達不到水庫規模,符合報廢條件的,按規定報批,其管理單位應在撤銷前,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注銷。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應通過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到水利部水庫大壩管理機構。

第四章 調度運用和應急管理

第十九條 水庫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現狀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組織編制水庫調度規程。水庫調度規程按管轄權限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庫主管部門或者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由水庫大壩安全第一責任人所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機構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應急預案的調度實施,必須經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水庫調度規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條 小型水庫調度運用應以確保工程安全為前提,根據水庫的使用功能和興利主次關系,結合庫區淹沒和下游河道行洪的實際情況,本著“局部服從整體、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防洪服從水庫安全、生產用水服從生活用水”的原則,統籌兼顧,合理安排除害和興利的關系,把災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將效益發揮到最大限度。

第二十一條 以灌溉或供水為主的小型水庫,其使用功能如需變更,須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小型水庫管理主體應加強水庫輸水管理,保障渠道(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行。禁止非管理人員啟閉閘門或阻撓管理人員啟閉閘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渠道內亂挖亂堵、偷水、搶水、阻水。

第二十二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應協調小型水庫管理主體共同推進小型水庫良性運行機制。

小型水庫灌溉、發電、生產生活用水或其他經營活動產生的收益,應優先用于水庫維修養護、渠道維護、防汛物資購置等經費開支。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每年汛前督促落實小型水庫備汛工作,明確相關部門及鄉鎮站所的防汛責任。

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行政責任人(防汛指揮長)在每年汛前應按照水庫調度規程及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規定,部署水庫防汛相關工作,落實相關責任人的職責,落實防汛搶險隊伍、物資和應急演練,落實水庫值守、巡查、報汛及維修養護等工作。汛期要加強督辦,雨期要到崗到位,搶險要靠前指揮。

第二十四條 尚未達到防洪標準或有嚴重質量缺陷的病險小型水庫,在水庫脫險之前,水庫管理主體必須采取控制運用或者其他措施,保證水庫安全,并將相關情況報告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應配合縣級水利行業白蟻防治機構開展白蟻普查和防治工作。各縣級轄區內,原則上每年對所有水庫組織一次普查和防治;對于水庫數量較多的,至少每兩年一個輪回對所有水庫進行普查和防治。對發現蟻害的水庫,應及時組織治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制度。新建(含擴建)或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首次安全鑒定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每隔6—10年進行一次;未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的,首次安全鑒定在蓄水驗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轄區內水庫淹沒區和行洪河道的管理。

水庫下游河道應保持設計規定的過水能力,不得亂挖亂占、設障阻洪、縮小過水能力。已形成的阻水障礙物,應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及時清除。

水庫在滯洪期內,或執行緊急預案調度并按照經批準的調洪方案下泄洪水時,應事先通知上、下游有關單位,以便及時采取措施。下游有關人民政府應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做好預警、轉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災害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擅自到水庫設計洪水位以下種植農作物,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水庫按調度規程蓄水對其造成淹沒損失;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按經批準的水庫調度規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下泄洪水造成溢洪道和行洪河道內的淹沒損失以及水庫及下游河道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非法活動被依法取締造成的損失,國家及有關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工程和水環境保護

第二十八條 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為準。一般按下列標準劃定:

工程管理范圍:庫區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庫內水域和島嶼;主壩、副壩及其禁腳地和溢洪道(主壩為壩高的7—10倍,副壩為壩高的5—7倍,溢洪道兩邊為開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腳地(填方自外堤腳線、挖方自開口線算起,干渠為線外10米,支渠為線外5米)。

工程保護范圍:主壩兩端各200米,禁腳地以外100米;副壩兩端各100米,禁腳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圍以外50米;渠道從禁腳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閘、涵洞、隧道、電站從建筑物外沿算起周圍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兩側10米,渡槽兩端50米。

第二十九條 在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實施項目建設,應當符合防洪、大壩安全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批準興建的基建項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場、開挖面和棄土廢渣存放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規定的內容植樹植草,保持水土,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

在水庫管理、保護范圍內已經建成的開發建設項目,如對水庫工程安全造成影響的,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響。小型水庫工程安全影響由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十條 水庫工程在緊急搶險時,經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可以在工程保護范圍內取土(砂、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三十一條 確需利用水庫壩頂或壩坡平臺兼作公路的,申請人應組織編制技術論證報告,并報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專用公路的,由專用單位負責養護;屬于鄉村道路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屬于國道、省道、縣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第三十二條 水庫工程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一)侵占和損毀主壩、副壩、溢洪道、輸水洞(管)、電站及輸變電設施、涵閘等工程設施;

(二)移動或破壞觀測設施、測量標志,水文、交通、通信、輸變電等設施設備;

(三)在壩體、溢洪道、輸水設施上興建房屋、修筑碼頭、開挖水渠、堆放物料、開展集市活動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石、開礦、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墳等;

(五)損毀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

(六)在渠堤上墾植、鏟草、移動護砌體;

(七)在水庫內筑壩攔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庫、縮小庫容。

(八)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圍墾、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九)其他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加強水庫水污染防治,逐步實現小型水庫水質達標。在水庫水域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殘留的農藥,洗滌污垢物體,浸泡植物等;

(二)圍欄、圍網養殖,投放肥(糞),施用有害魚藥;

(三)使用違規網具及毒魚、炸魚、電魚等違法捕撈行為;

(四)傾倒垃圾、廢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廢棄物,堆放、存儲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傾倒砂、石、土;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水庫流域范圍內從事可能造成水污染的開發建設項目(廠礦企業、養殖基地、樓堂館所、旅游設施等),不得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項目開工建設前應取得生態環境部門同意。

利用水庫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制訂規劃。

在水庫流域范圍內已建成的開發建設項目(廠礦企業、養殖基地、樓堂館所、旅游設施等),如對水庫水質造成影響,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響。限期不能消除影響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承擔城鎮生活供水或者農村安全飲水任務的水庫,由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生活飲用水保護區,設立標志,區內嚴禁從事污染水體的一切活動。

第三十六條 利用水庫進行水產養殖、科學試驗的,必須事先經過水庫管理主體同意,有償使用,并報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產養殖、科學試驗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和污染水體。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水庫工程管理和水質保護的行為,水庫管理主體、專管員或管理機構應重點跟蹤,鄉鎮人民政府應嚴加管理,必要時縣級水利、生態、農業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打擊。

第三十八條 公益性小型水庫應審慎租賃、承包。凡租賃、承包的小型水庫,水庫管理主體須與租賃、承包人簽訂合同,租賃、承包人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水庫安全和水質保護工作的義務,并承擔相關責任。如果租賃、承包人不接受管理,或者水庫安全和水質達標長期得不到保障,水庫管理主體及其主管部門可依法解除租賃、承包合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域發包、出租。

第六章 樞紐工程管護維修

第三十九條 小型水庫管理中應對大壩、溢洪道和輸水建筑物、管理設施、水流形態和壩區岸坡等進行經常的檢查和觀測,及時發現不正常跡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保證工程安全運用。

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初次蓄水檢查。

(一)經常檢查。由水庫巡查責任人或專管員、管理機構指派人員完成,檢查頻次為汛期不少于每天一次、非汛期不少于每周一次(溢洪道泄洪、輸水設施放水時不少于每天一次)。

(二)定期檢查。每年汛前(4月)、汛后(10月)、春節之前(1月),應對水庫樞紐工程及各項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部署,水庫巡查責任人或專管員、管理機構指派人員配合各鄉鎮水利管理機構完成。

(三)特別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工程非常運用及發生重大事故等情況時,應加密對水庫水雨工情進行觀測和檢查。檢查由水庫安全行政責任人(防汛指揮長)、水庫防汛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水庫巡查責任人或專管員、管理機構指派人員參加,必要時報請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專家會同檢查。

(四)初次蓄水檢查。新建水庫或水庫除險加固后第一次蓄水,應在較高水位時對工程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由項目建設單位會同水庫管理機構組織相關單位完成。

第四十條 小型水庫工程檢查和觀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大壩。土壩應注意壩身有無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現象;有無白蟻危害;上游坡有無風浪沖刷;下游坡壩身及壩山結合部有無散浸或集中滲漏,散浸是否形成沼澤,集中滲漏是否冒渾水;壩頭岸坡山體有無滑坡或其他變形跡象;壩腳下游附近區域有無異常出水,有無流土管涌跡象;壩區工程管理范圍內是否荊棘密布、雜草叢生等。

對于混凝土或漿砌石壩,應注意壩身(含溢流壩段)有無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等現象,伸縮縫止水有無損壞、填充物有無流失;岸坡及基座巖體是否穩固,有無集中滲漏;廊道是否漏水;反濾排水設備的滲水有無驟增驟減;塔架有無傾斜等。

(二)溢洪道。應注意過水通道內是否有影響泄水的障礙物;兩岸山坡是否穩定;邊墻和底板是否完好無損,有無裂縫、損壞和滲水現象;溢洪水流是否沖壩腳和壩坡;交通橋(機耕橋)是否正常等。

泄洪時還要隨時注意工程運行情況和下游防護工作,觀察泄洪是否導致工程性破壞。嚴禁在尾水附近撈魚或涉水,以免發生事故。

(三)輸水管(洞)。應注意管(洞)內壁有無堵塞物,有無裂縫、錯位變形、漏水孔洞和異常滴水聲;出口管內有無漏水,管外壁周圍有無浸濕或漏水現象,出流有無渾水;分級取水臥管是否完好無損,取水口是否密閉,頂端通氣室的通氣孔是否暢通等。

對閘控取水的,應注意啟閉機房、排架(或豎井)、工作橋及面板是否完好無損,是否發生沉降變形或傾斜;閘門有無歪扭,門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無老化及漏水現象,導輪是否銹蝕;啟閉機運轉是否靈活,有無不正常音響和振動;絲桿是否彎曲、磨損、銹蝕,鉚釘或螺栓有無松動;鋼絲繩有無銹蝕斷絲,吊點結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機械轉動部分潤滑油是否充足;機電安全保護設施是否完好;通氣管是否完好無損,是否通暢;供電電路是否暢通等。

在放水過程中,還應注意管(洞)是否異常堵塞,有無異常聲響,管外壁周圍有無漏水現象,是否冒渾水;出口流態、流量有無突變現象。如有以上情況應及時關閉閘門或取水口,及時檢查處理。

(四)管理設施。應注意進庫和上壩公路是否暢通;水庫所在地通訊設施是否暢通,手機是否有信號;水庫安裝的信息化設備、水庫管理房、水位觀測尺(樁)或其他標記是否完好無損;水庫現場是否存放砂石料等防汛物資,數量是否減少等。

(五)水雨情。觀測水庫水位及對應庫容、溢洪道過水深度及對應下泄流量;特別檢查還應觀測水庫流域范圍內的降雨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小型水庫樞紐工程檢查和觀測情況的處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所有檢查都須認真進行,詳細記載。每次檢查應由負責單位逐庫填報《小型水庫樞紐工程管理巡視檢查表》。經常檢查的表格由水庫專管人員保存,年終考核時一并交鄉鎮水利管理機構存檔(有管理機構的小型水庫可自己留存);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的表格由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或水庫管理機構匯總并形成匯報材料后,上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迅速研究處理。檢查人及組織人應初步判別險情程度,如情況嚴重,應采取緊急措施,并迅速上報。對一時不能處理的險情應采取防范措施,確保不出事故。

第四十二條 通過檢查,對水庫存在的工程性問題的嚴重程度,判別標準如下:

(一)一般病險。大壩荊棘密布、雜草叢生;大壩壩頂、壩面、防浪墻、排水溝、反濾壩、溢洪道邊墻和底板、交通橋面板及欄桿、輸水設施取水口和出水口等建筑物表面破損、脫落、塌陷、隆起、裂縫等;閘門、啟閉機、絲桿等金屬結構沒有潤滑、油漆脫落等;已形成的進庫及上壩公路凹凸不平、通車艱難等影響水庫大壩正常運行的情況。

(二)較大病險。壩區白蟻危害;壩頂有較大裂縫,上游坡護坡損毀,下游坡有散浸脫坡現象,大壩反濾體排水不暢;輸水管閘門啟閉異?;蚵┧?,啟閉機、絲桿等金屬結構存在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溢洪道邊坡不穩定,塌方阻礙行洪;泄水建筑物泄水時沖刷壩體及下游壩腳;進庫及上壩公路損壞無法通行等影響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病險。

(三)重大病險。大壩發生異常的較大變形;大壩壩體或壩基形成明顯滲漏通道,且冒渾水;大壩上、下游坡出現較大塌坑(洞);大壩下游坡因滲漏導致滑坡、脫坡;大壩兩端山體發生地質破壞,導致山體滑坡,擠壓壩體或擠占溢洪道行洪斷面;大壩壩腳下游附近區域異常出水,有流土管涌跡象;高水位時,輸水管壩下埋管管外壁嚴重滲水可能抽筒,以及其他可能導致水庫具有潰壩風險的其他險情。

第四十三條 應加強對小型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建筑物、管理設施進行維護。小型水庫維護一般可分為日常的維修養護、歲修、大修和搶修。

(一)日常的維修養護由水庫專管人員或管理主體負責完成。主要針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一般病情”進行處置,以保持壩區整潔、工程完整、進庫道路通行順暢。

(二)水庫歲修由水庫管理機構或水庫主管單位針對汛后全面檢查所發現的工程問題,編制整修計劃,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履行相關程序后實施。整修范圍為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較大病險”。

(三)水庫大修和搶修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完成。主要針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重大險情”進行處理。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各鄉鎮和水庫管理單位編報每年日常維修養護和歲修計劃(方案),資金從上級補助資金、水庫經營收入列支,不足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水庫大修和搶修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四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小型水庫信息化建設、維護和管理,統籌資金保證正常運行,確保小型水庫運行安全處于可控狀態。

第七章 績效評價和運用

第四十五條 應加強小型水庫管理水平的績效評價。鄉鎮水利管理機構對管轄范圍內小型水庫進行績效評價,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進行績效評價。

(一)對小型水庫的管理情況,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應在每年汛后組織對轄區內的各小型水庫的管理情況進行評價。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各水庫是否有管理機構或有專人管理,壩容壩貌是否整潔,樞紐工程是否存在病險情,防汛物資是否齊全,工程收益是否用于水庫管理,檢查和觀測資料是否齊全,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及流域范圍內是否存在影響大壩安全和水質達標的違法經營活動,水庫水質是否達標等。

(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年終組織對各鄉鎮的小型水庫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應對鄉鎮水利管理機構直管的小型水庫進行全面檢查,對其他水庫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根據抽查情況和平時檢查發現的情況,并結合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水利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定。

第四十六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鄉鎮水利管理機構加強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工程技術檔案和運行管理檔案的整理歸檔。檔案管理納入績效評價。

(一)小型水庫專管人員或管理機構平時應整理留存的資料包括:水庫樞紐工程檢查和觀測資料;水庫工程管理和水質保護工作中的檢查資料;水庫經常性的維修養護資料;水庫經營和水費收入及支出的資料;管理章程制度及簽訂的責任合同(協議)資料等。

以上資料在年終績效評價時匯總上交鄉鎮水利管理機構統一存檔。

(二)鄉鎮水利管理機構或水庫管理機構應收集整理并存檔的資料如下:

(1)各水庫資料。包括:各水庫上交的資料;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的資料;歲修、大修和搶修的資料;防洪搶險的資料;維修養護驗收資料;擴建、改建、除險加固、大壩加高、溢洪道擴整、剖壩新增輸水或其他設施的資料;使用功能變更時水資源論證報告的審批資料;各階段水質檢測資料;管理章程制度及簽訂的責任合同(協議)資料;工程管理和水質保護的執法資料;年度考核資料;樞紐工程及庫區管理的圖片資料等。

(2)綜合資料。包括:各水庫專管人員備案資料;水庫管理、防汛抗旱相關政策、法規、文件和綜合資料;鄉鎮明確防汛組織機構及各水庫防汛責任人的文件;小型水庫調度規程及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水庫責任人培訓和應急演練資料;本鄉鎮各水庫位置及防洪影響區域和灌溉面積圖表;水庫樞紐工程定期檢查綜合匯報材料;水庫綜合執法資料等。

第四十七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不定期對各鄉鎮的小型水庫管理情況進行暗訪,如發現水庫沒有落實專人管理、水庫存在安全隱患、水庫水質和壩區整潔不達標的情況,應及時通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在年終績效評價時視整改情況進行計分。

第四十八條 小型水庫管理績效評價實行100分制,70分以上為合格。對績效評價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應責令整改,并視情況扣減補助資金。

小型水庫專管人員所管理的水庫連續三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應予以辭退,并對管理主體予以通報,追究責任。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所管理的水庫連續三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要予以通報,并進行問責。

鄉鎮小型水庫管理工作績效評價連續三年不合格的,要予以通報,并進行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隨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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